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7,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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