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聲請人現除任職於瑞原環保有限公司外,是否尚有其他兼職收入,或從事其他臨時工?如有,請陳報之,並提出兼職或臨時工等收入來源之薪資證明。
㈡、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陳報說明之。
㈢、受聲請人扶養者(即林○○、林○○、林○○等人)之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㈤、提出聲請人於民國98年間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之協商成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另請聲請人釋明聲請人98年至100年間之每月所得收入金額若干,說明聲請人於何時失業,並提出相關文件或證據(如:聲請人98年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失業證明等文件資料)。
㈥、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學雜費)。並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若干及聲請人與配偶 林士欽 分攤扶養費之情形。
㈦、聲請人、林○○、林○○、林○○等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則該期間、數額為何?請聲請人陳報之,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
㈧、提出聲請人、林○○、林○○、林○○等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3年1月1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1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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