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謝玉配 代理人 張宇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7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1│││││││├─┼───────────────┼──────────────┼────┼───┼────┼───┤│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2│││││││├─┼───────────────┼──────────────┼────┼───┼────┼───┤│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3│││││││├─┼───────────────┼──────────────┼────┼───┼────┼───┤│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4│││││││├─┼───────────────┼──────────────┼────┼───┼────┼───┤│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5│││││││├─┼───────────────┼──────────────┼────┼───┼────┼───┤│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6│││││││├─┼───────────────┼──────────────┼────┼───┼────┼───┤│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7│││││││├─┼───────────────┼──────────────┼────┼───┼────┼───┤│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8│││││││├─┼───────────────┼──────────────┼────┼───┼────┼───┤│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09│││││││├─┼───────────────┼──────────────┼────┼───┼────┼───┤│00│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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