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24號上訴人 王秀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消字第2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並求為判決給付新臺幣(下同)42,912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求為判決被上訴人為書面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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