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35號原告 林志峰 被告 陳家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29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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