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雲光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 涂麗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涂麗琴應將民國95年12月11日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涂雲光所有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