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裕翔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年9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24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另被告為本院羈押後,復因涉嫌性騷擾案件,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於103年11月12日向本院聲請於看守所內借訊(見侵訴卷第33至41頁),足認被告經本院羈押前尚涉有其他性騷擾案件,益證其有反覆實施同罪質犯罪之虞;再者,本院於103年12月26日庭訊被告,被告自承身上現金於入看守所後用竣,之前在外工作薪資則用於醫療費用,目前並無多餘金錢交保等語(見侵訴卷第64頁反面),足認被告仍有上述羈押之原因,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