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原告 李健生
李家珊 李昌懋 李明翼 李明徽 李明賢 李星杉 李顯宗李月香 李獻忠 李永順 李英郎 李英誌 王碧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複代理人 何偉斌 律師原告王碧雪被告 李坤地
李亦昌 周李招簡 李含笑 李素蘭 李素梅李素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複代理人 簡慧如 律師被告 李淑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9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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