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原告 李健生
李家珊 李昌懋 李明翼 李明徽 李明賢 李星杉 李顯宗 陳 李月香 李獻忠 李永順 李英郎 李英誌 王碧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複代理人 何偉斌 律師原告王碧雪被告 李坤地
李亦昌 周李招簡 李含笑 李素蘭 李素梅 簡 李素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複代理人 簡慧如 律師被告 李淑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9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