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凡格選任辯護人房佑璟律師上列被告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已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定下次庭期於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傳票另行送達)。
二、請被告及辯護人於庭期前七日內,應以書面說明下列事項並陳報本院俾利調查:
㈠於本院10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方提出之「賣主
」電話號碼,係經何種方式取得並如何確認確實即是當時勞力士手錶「賣主」之電話號碼的依據。
㈡被告當時向賣主購買系爭勞力士手錶之詳細過程。
㈢被告向「賣主」付款之方式;或透過友人付款之「該友人」真實身分與姓名。
㈣被告自稱目前在台南大東夜市擺攤之證明資料(例如:⒈販
賣商品之品項名稱、⒉進貨廠商之商號、⒊進貨廠商之聯絡電話、⒋105年6-7月的進貨之收據、⒌被告在該處擺攤之現場照片)。
三、上列事項關係被告犯罪事實有無的認定與量刑的重要參考,均屬於法院依職權對被告有利證據之調查事項,務請於庭期前先行準備並送達法院。切勿自誤。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解怡蕙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