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 廖展慶 訴訟代理人 王妍 宣被告 賴佳琳 訴訟代理人 傅建瑋 受告知訴訟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107年
7月2日陳報以下事項:㈠由振興醫院之原告病歷所示,原告曾於102年間受有腦部傷害,請提供相關文件(診斷證明書等)供本院參酌。
㈡原告上開102年間之腦部傷害,曾於哪些醫院(或診所)就
診?就診期間為何?㈢原告提出之身心障礙證明,最初之鑑定日期為何?於本件車
禍(104年4月14日)發生之前是否曾進行身心障礙之鑑定?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