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650號原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秋菊 訴訟代理人 吳國忠 被告 曾雙山 訴訟代理人 簡慧玲
李信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