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幸月
陳穎泰魏秀鳳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林鈺雄 律師被告 林義昌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
呂嘉坤 律師被告 蔡文正
黃于庭 林技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石幸月、陳穎泰、魏秀鳳、林義昌、蔡文正、黃于庭、林技政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石幸月、陳穎泰、魏秀鳳、林義昌、蔡文正、黃于庭、林技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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