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8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秀娟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林秀娟辯解之理由,除附件之附表編號6至編號8竊取物品欄「0415素材4色筆」均更正為「0451素材4色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秀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店內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屬不當;又被告尚有數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益徵其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竊得如附件之附表所示物品,業由告訴代理人 孫美桂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3頁至第34頁),犯罪所生危害稍減,兼衡其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合計為新臺幣1,855元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9頁)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自陳罹有重度憂鬱症之身心狀況(見警卷第6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件被告竊得如附件之附表所示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惟既已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224號被告林秀娟女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秀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日10時42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101文具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時,為店長孫美桂經監視器發現上情而將其攔住,報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全宏文具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秀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孫美桂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大致相同,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報價單及監視器擷錄照片各1份及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足憑,復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監視器光碟結果,被告挑選商品之動作、走路神態及自進入商店迄離開之際,行為舉止均無異狀,顯見被告當時精神狀況正常,是其辯稱有重度憂鬱症,不知道為何要偷一節,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檢察官劉河山附表:
┌──┬───────────────┬─────────┐│編號│竊取之物品│數量│├──┼───────────────┼─────────┤│1│水晶印章│1個│├──┼───────────────┼─────────┤│2│大刻度30CM鋁尺│1個│├──┼───────────────┼─────────┤│3│伸縮尺15CM│1個│├──┼───────────────┼─────────┤│4│定規尺30CM│1個│├──┼───────────────┼─────────┤│5│黑白配磁吸集線夾│1個│├──┼───────────────┼─────────┤│6│0415素材4色筆(藍)│1支│├──┼───────────────┼─────────┤│7│0415素材4色筆(紅)│1支│├──┼───────────────┼─────────┤│8│0415素材4色筆(白)│1支│├──┼───────────────┼─────────┤│9│EN-S5數字5號章│1個│├──┼───────────────┼─────────┤│10│A6直式鈕扣公文袋│1個│├──┼───────────────┼─────────┤│11│橡皮百樂ZEN-99T特大│1個│├──┼───────────────┼─────────┤│12│雙頭百樂麥克筆(紅)│1個│├──┼───────────────┼─────────┤│13│雙頭百樂麥克筆(藍)│1個│├──┼───────────────┼─────────┤│14│8512原子筆芯(藍細)│1個│├──┼───────────────┼─────────┤│15│派克原子筆芯(藍細)│1個│├──┼───────────────┼─────────┤│16│68尺腊線(黑)│1個│├──┼───────────────┼─────────┤│17│68尺腊線(紅)│1個│├──┼───────────────┼─────────┤│18│68尺腊線(淺咖)│1個│├──┼───────────────┼─────────┤│19│68尺腊線(淺紫)│1個│├──┼───────────────┼─────────┤│20│0號鉤針│1個│├──┼───────────────┼─────────┤│21│GP-RECYKO3號4入充電電池│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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