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文貴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450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薛文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且禁止對 邱皇竣 為傷害、辱罵、騷擾之行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薛文貴與邱皇竣同為高雄市○○區○○路○○○號「奪標大樓」之住戶,薛文貴對邱皇竣是否具大樓管理委員會代理委員資格有所爭執。民國108年11月5日晚間8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0時43分),薛文貴與邱皇竣在「奪標大樓」之
1樓休息區討論管理員資格爭議時,詎一言不合,薛文貴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接續徒手拉住邱皇竣衣領推擠,見邱皇竣欲掙脫,復將右手肘勒住邱皇竣頸部,強壓拉扯邱皇竣之身體,再伸出右腳絆住邱皇竣將之摔倒在地,並以手、身體壓制倒於地板上之邱皇竣,嗣旁觀之 陳自寬 上前制止後始予停手,致邱皇竣受有頸部4處掐痕各3公分、挫瘀傷1x1平方公分、左側前胸壁挫瘀傷約1x2平方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邱皇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薛文貴(下稱被告)本件所犯並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36頁),因此,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此敘明。
二、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36頁),核與告訴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1-13頁、偵卷第30-32頁、原審卷第89-91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所出具告訴人邱皇竣受傷之診斷證明書、正中診所所出具被告受傷診斷證明書、告訴人邱皇竣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紀錄、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暨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19-37頁、偵卷第43-57頁),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定。
三、告訴人於警偵訊及原審始終證稱:我與被告雙方起口角,然後被告就先動手推我身體及抓我的衣領,我有阻擋但沒有還手,被告就把我壓倒在地,證人陳自寬看到後有把被告架開等語(見警卷第12頁、偵卷第31頁、原審訴字卷第91頁),與被告所述當時伊遭受告訴人恐嚇之現時不法侵害云云,即有不符。再經原審勘驗被告所提出之109年7月3日刑事準備狀答辯狀所附隨身碟,檔名:「22屆管理委員資格審查二
108.11.5-2002」(勘驗筆錄附於原審訴字卷第53-63頁)之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核其對話內容亦難認當時告訴人有對被告為任何恐嚇犯行,致對被告造成立即之危險,且告訴人始終沒有出手攻擊被告,被告所為核與正當防衛之現實不法侵害、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之要件不合。是被告於原審辯稱其係正當防衛云云,並無足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基於同一傷害之犯意,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接續以拉扯、摔倒之手法傷害告訴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五、原審認被告傷害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同意給付告訴人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同意將道歉聲明交告訴人張貼公告於「奪標大樓」,有調解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係以徒手拉址、勒住頸部,強壓及以腳絆住告訴人使之摔倒犯罪手段、施用暴力之強度、告訴人受傷之程度,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動機係因管理委員會委員資格之爭執一時失慮,主觀惡性尚非強烈、與告訴人間係同棟大樓之住戶關係,地點係在大樓之1樓休息區之公共空間,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且已賠償損害20萬元,及交付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書予告訴人張貼,告訴人並請求從輕量刑等情,有匯款單及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63、105頁)等犯後態度,前此並無犯罪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自由業、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見原審院卷第99頁、本院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本次犯行肇因代理委員資格之爭執,一時思慮不周,犯後已於本院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受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告訴人於調解時復表示願意給被告緩刑之機會,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年。惟審酌被告於本件違法情節,及為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使其牢記本案教訓,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避免再犯,併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5、7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禁止對邱皇竣為傷害、辱罵、騷擾行為,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君杰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妮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二:
勘驗標的:原審訴字卷證物袋內被告109年7月3日刑事準備狀答
辯狀所附隨身碟,檔名:「22屆管理委員資格審查二
108.11.5-2002」其中5分15秒至9分15秒勘驗背景:數人討論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資格審查事宜,僅錄音
無畫面檔案時間:45分56秒勘驗內容:
┌────┬───────────────────────┐│檔案時間│動作/對話內容│├────┼───────────────────────┤│04:48│甲女:來來來,邱先生,現在你們那棟住戶是選出劉│││莉莉,而不是邱先生│││ 邱男 :我告訴你喔,姐姐我跟你講喔,管理委員會、││05:15│管理公司在一開始要選委員的時候應該要有一│││個步驟,沒有做的,我相信你們沒有那個│││sense去知道這點,管理公司、管理委員會│││甲女:(插話)跟管理公司沒有關係啦│││邱男:沒有,都一樣,我們是花錢請他喔,為什麼跟│││他關係?他是代理我們來作大樓的事務管理,│││為什麼沒有關係?講話要聽清楚喔,他們本來│││就應該要針對大樓現在有的住戶...│││ 薛男 :(插話)沒啦,我問你一下(台語)│││邱男:到底是,現在是所有權人要出來做,還是承租│││戶要出來做,這個東西問清楚喔,如果照你們│││的說法,我就說了嘛,今天當老公的人他可能│││事業很忙,房子為了要疼老婆寫老婆的名字,│││如果照這樣下去,我跟你講,在座所有委員都│││是做某(台語)在做啦,那老公呢│││甲女:配偶可以阿│││邱男:對嘛,配偶為什麼可以,對不對,那配偶為什│││麼可以?│││甲女:白紙黑字寫在,來來來│││邱男:我跟你講,好,現在剛才講的這件事情│││薛男:(插話)我們先問一下(台語)│││甲女:不要說這個啦(台語)│││薛男:我們先問一下,去年你為什麼已經反應委員不│││合格,阿你們都沒處理阿(台語)│││乙女:真的對大家很拍謝,就是說因為...│││甲女:沒正確的程序啦│││乙女:沒照這個程序走就是因為說,頭先我想說我要│││卸任了,然後在會議上大家都知道我已經要下│││來,我不要做了,結果後來沒有去做這個動作│││,可是等到住戶在反應的時候,已經有跟...│││甲女:已經都選完了啦│││乙女:已經有跟總幹事通知,跟他講一下這樣子,可│││是就是這個資格審,就是這個問題,就是像我│││講的,第十屆,第十屆提議第十一屆通過這個│││事情│││邱男:(插話)我跟你講啦│││乙女:我當時並沒有當委員、我當時並沒有當委員│││甲女:聽完││06:50│薛男:那個,因為就是說,阿所以你一直沒處理是因│││為邱先生都對你大小聲,你是不是會怕,是不│││是這樣(台語)│││邱男:不用,我跟你講(台語)、薛先生...│││薛男:黃小姐,是不是這樣?│││乙女:是阿是阿│││(以下邱男與薛男對話皆為台語對話)│││邱男:薛先生我跟你講,我哪有對你大小聲,我現在│││去開錄音,你昨天說莊先生怎樣,你...如│││果夠好你再說一遍│││甲女:好了啦,我們...邱先生│││邱男:你說的如果不是事實,我保證這個人一個禮拜│││來準備法律的東西來找你(旁人插話試圖制止│││聽不清楚)│││甲女:邱先生、邱先生,好了,我們現在....│││邱男:你說什麼叫大聲?│││甲女:我們今天吼│││邱男:我對你也可以也可以大聲阿,你若無理我也可│││以對你大聲阿│││甲女:我們作委員的│││薛男:你對我大聲?你對我大聲?│││邱男:我們先說莊先生的事情,來(拍東西),你昨│││天跟我說他怎樣?│││薛男:沒啦│││邱男:你昨天說他把大樓弄怎樣?你說阿(大聲)│││薛男:我何時說莊先生怎樣啦?│││邱男:你昨天坐在樓下跟我說莊先生...把大樓弄│││成怎樣,現在還敢說│││薛男:我說莊先生把大樓怎樣?│││邱男:叫 阿官 來好不好,那如果有你要怎樣?│││薛男:你叫來你叫來│││邱男:沒關係我們等他來│││薛男:現在會議上就不是這個問題│││邱男:沒關係,我跟你講,你有本事你來哈我,你不│││要去哈阿官│││薛男:我哈阿官做什麼?│││邱男:你質疑人資格│││薛男:你沒有委員的資格│││邱男:我沒有資格你就有資格?│││薛男:我這屆我有資格阿│││邱男:你有資格?我媽媽是委員,他是厝主,你們只│││會寫配偶、配偶、配偶、配挖哥什啦│││薛男:你都在那裡說別人沒讀書,阿你就自己...│││邱男:我就說,你看上面寫可委由,有嗎,可委由│││薛男:規約嘛,大家看好來│││邱男:好,來,你硬要跟我│││薛男:不要跟我說這個啦│││甲女:來啦邱先生,好了,不要再講那個,他就是現│││在就是限定只有配偶│││邱男:誰跟你說限定配偶?│││甲女:你,我跟你說,│││邱男:限定配偶的資格在哪裡?│││甲女:法律上吼│││丙女:像你說的只有配偶,配偶如果不在呢│││邱男:不要跟我講配偶│││甲女:配偶沒有,阿就是我們規約沒去改,你要去改│││丙女:配偶如果不在,他的子女也可以阿│││甲女:我們的規約裡面│││(多人說話)│││邱男:你們自己擅自修改的規約,第十屆,我跟你講│││, 蘇竹茵 ,我跟你講,我會蒐集證據我跟你講│││,第十屆│││丁女:資料在那,我沒有作委員│││甲女:好啦好啦│││丁女:先跟你說清楚,我沒有作委員│││邱男:身為委員...│││薛男:我跟你講啦,你這樣講造成人家的恐懼啦│││邱男:這不用恐懼...你如果...│││薛男:又沒有資格可以作委員阿│││邱男:你就有資格嗎│││薛男:我這審核過了拍謝│││邱男:你審核過了是你在講的阿│││(他人勸架)│││薛男:什麼我在講的,大家都有看到,是審核過了的│││邱男:去審核?拜託、審核?││09:15│薛男:你的先拿出來審核,不要在那裡...不然請你│││出去│││邱男:我不會出去,你有本事你掃我出去│││薛男:你本來就應該出去阿│││邱男:你有本事你掃我出去阿│││薛男:是要怎樣掃你出去啦│││邱男:所以你不敢嘛,你沒本事阿│││甲女:重點就是你現在在委員會你現在沒有表決權,│││要媽媽來,跟媽媽來││09:35│邱男:放什麼屁阿,是放什麼屁阿││(中間省│││略)│││16:20│邱男:不然叫警察來...我要盯這個盯很久了啦(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