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8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李宜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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