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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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 黃鴻明 被告 張勝泰 訴訟代理人 張逸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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