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債權人 陳蜜渝 債務人 宋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善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陳蜜渝及債務人宋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利息之依據及證明文件(借款協議書內記載為全年之利息一分)。
三、 陳明 確切之請求金額(借款協議內記載為新台幣10萬元及161,548元),若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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