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 陳相賓 被上訴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德
陳岳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102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1,9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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