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8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威志陳威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陳威志、陳威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3,150

元,合計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300元(計算式:3150+3150=63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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