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22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3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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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南簡字第630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天一黃聰亮

吳洛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焦逸婕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7,500元、400,000元、250,000元、447,500元、477,100元、477,500元、470,000元、440,000元、447,500元、440,000元、48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共計新臺幣7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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