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玉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說明自114年3月10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政府發放之租金補貼或其他一切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領取時間及金額。
六、有關個人支出部分,聲請人陳報金額超過桃園市11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逐項提出每筆支出之交易證明資料。
◎如果不提出支出證明,亦可選擇於20,122元範圍內陳報支出金額,即無須證明,並請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7項、第64條之2。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如逾期未補正,可通知聲請人親自到院說明或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