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原告 廖繡鳳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黃智靖 律師

陳凱達 律師

被告 陳雅筠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

被告 陳冠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併請求將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自屬同一目的,僅需計算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客觀利益,揆諸前開裁定及規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因兩造已達成和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分之1即22,1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

附表(抵押權登記):

編號

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明細

擔保債權金額

(新臺幣)

不動產價值(新臺幣)

1

桃園市○○區○街段0000○號(應有部分1分之1)門牌號碼○街00號00樓

陳雅筠300萬元

陳冠州360萬元

參照113年1月至8月間(本件於113年8月23日起訴)○街實價登錄00號00樓之1、000樓之2交易單價,核定本件不動產每坪約27萬元,乘以32.9坪,為8,883,000元。

2

桃園市○○區○街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萬分之316)

不動產現值金額高於擔保債權金額,故以低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660萬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