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吳姿瑩吳霽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聲請之相對人係未成年人,有相對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未經合法代理,無從成立調解
,而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上僅列相對人,未載其法定代理人
,是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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