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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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291號債權人 顏良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