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林園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3月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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