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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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2月4日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5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