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祈聖
林金福
一、債務人林金福、林祈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祈聖於民國99年12月至100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林金福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55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祈聖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金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8,559元│102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