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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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
乙○○丁○○丙○○ 蕭曙球 (即求利小吃店)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十號、第一0一號、第二六五號竊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一份、勘驗筆錄影本一份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己○○、乙○○、丁○○、丙○○、蕭曙球及甲○○所被訴竊占一案,被告己○○、乙○○、丁○○、丙○○、蕭曙球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被告甲○○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育群法官葉靜芳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