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六七六號
上 訴 人  金宸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本院「主旨
:本案的求償金額,本人最多只能負擔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正」之
書狀(下稱系爭書狀),是否係對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不明,經函請上訴人具體表明,上訴人迄今未為確
答,經核系爭書狀意旨,應有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請求救濟之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叁仟叁
佰肆拾陸元〔計算式:64,346(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本金
金額)-11,000(系爭書狀表明能負擔之金額)=53,346〕,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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