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沈美英 相對人 伊婉尤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0月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7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10月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年息百分之二十。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伊婉.尤奈,全部。嗣相對人伊婉.尤奈於110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1月6日,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為證。
三、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通知相對人伊婉.尤奈,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112年1月9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財產所有人:伊婉.尤奈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仁愛鄉霧社563-1400全部備考伊婉.尤奈※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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