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黃雅琳 被告 張譽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3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原告遭不明人士詐騙而將新臺幣33000元匯入被告之帳戶乙案,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3號案件。且該案已於111年12月26日判決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復查無被告有何與本件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故本件原告之訴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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