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6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蔡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貳佰元之遲延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下稱法商佳信銀行)申請消費性信用貸款,並經原告核准貸款後
,將貸款金額一次撥入被告所指示之銀行帳號,惟被告未依約按
期清償繳款,尚積欠法商佳信銀行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手續費未
給付,嗣原告受讓法商家信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
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手續費,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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