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蔡進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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