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三六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D0Z一0六六七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九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在桃園縣○○鄉○○路與南山路口,駕車行經有燈光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經警舉發,移送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等語。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該車並未闖紅燈,第二張照片內並無任何燈號,並不能證明該車有闖紅燈之行為等語。
二、查異議人之職員 李冬霖 駕駛該公司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於上開時間行經該地等情,業據李冬霖到庭陳述明確,又該車確實有違規闖紅燈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舉發之警員 徐明德 到庭證述「該路口有義交在指揮,當時在他的車子距離十五公尺以上,義交就已經要他停下來,而且燈號也已經變成紅燈,但他沒有停下來,就闖紅燈,所以我就照了二張」、「(為何當時來得及拍照?)因為我的照相機就掛在身上,就已經準備要拍了,當時他的車速沒有減緩,所以我就先拍第一張,之後再拍第二張,第一張與第二張之間時間約差二、三秒的時間」、「(對司機說他是綠燈通過的,並且是由義交指揮他通行的,有何意見?)不對,如果義交要他過的時候,義交的左手會提起來,並用右手揮,由右往左揮動」等語甚明,又查該舉發照片所示,第一張內容顯示路口紅燈,該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尚在停止線內,第二張照片內容該車已經穿過義交前方,足認該車係在紅燈之後才穿過停止線,又第一張照片中,義交右手之指揮棒係向上豎起,左手並無動作,第二張照片中,義交右手之指揮棒係指著闖紅燈該車,左手仍無其他動作,應認義交當時並無指揮同意該車穿越之情形,異議人所辯並無可採。綜上,異議人有前開之違規行為已可認定。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