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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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 孫敏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敏雯發支付命令,惟孫敏雯已於民國110年3月19日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既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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