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 王南雄 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