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 王紀寶珠
王介山 王介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告 王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王介山「住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