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中國青年救國團代表人 吳清基 被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吳榕峯 訴訟代理人 蔡思德
林佳靜 何佩錡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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