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四之罪,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業經減刑之餘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甲○○所犯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業經減刑之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8日18時許│95年10月11日3時許│95年10月6日15時55分許│├───────┼─────────────┼─────────────┼─────────────┤│偵查機關及案號│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30395│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26821│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5735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2044號│95年度易字第1859號│96年度簡字第1573號││├───┼─────────────┼─────────────┼─────────────┤││判決日│95年12月27日│96年4月9日│96年4月9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044號│95年度易字第1859號│96年度簡字第1573號││├───┼─────────────┼─────────────┼─────────────┤││判決確│96年2月6日│96年5月23日│96年5月1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罰金之折算標準││││└───────┴─────────────┴─────────────┴─────────────┘┌───────┬─────────────┬─────────────┬─────────────┐│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31日6時許│││├───────┼─────────────┼─────────────┼─────────────┤│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判決日│96年5月28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判決確│96年7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