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再益 、許**間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許再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許再益之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門牌為高雄
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許再益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
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許**名下,已侵害聲請人之債
權,故聲請人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
為相對人許再益、許**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許再益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167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
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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