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81號原告 闕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被告 闕慶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系爭不動產
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土地桃園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1萬分之47主建物桃園市○○區○○段000○號(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號2樓)1分之1共有部分桃園市○○區○○段000○號(含停車位編號60號)(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00○號)10萬分之627共有部分桃園市○○區○○段000○號(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00○號)1萬分之59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