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 律師
陳思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仁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仁憲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重金上更㈠第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共同被告 陳淑萍 於本案調查、偵訊、審判時,先後證述矛盾不一,先係於民國97年4月17日、97年
5月7日調查局訊問中未經具結先稱:陳仁憲一開始即指揮伊參與境外虛偽循環交易;復於本案原審101年9月25日審理時具結後又稱:伊從事本件境外貿易之初,原本都是向 陳錦溏 請示,過了一段期間之後,陳錦溏才叫伊去問陳仁憲,至此伊才開始去請示陳仁憲關於境外交易之事等語,顯就「初始係聽從何人指示而為本件虛偽循環交易之相關文書業務」此一影響全案之重要情節為前後歧異之證詞,則其證言憑信性已見瑕疵。復依共同被告陳淑萍於97年4月17日、97年
5月7日、97年6月5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筆錄之記載,就是否經陳仁憲指示辦理境外交易等直接涉及被告陳仁憲是否構成起訴書所載罪名之重要事項,多採包裹式問法,即未釐清各筆交易之時間及內容,僅空泛詢問陳仁憲是否有指示辦理境外交易,為維護被告陳仁憲法律上利益,實有查明筆錄所載內容與錄音(影)之內容是否相符之必要,茲辯護人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自有先行調閱陳淑萍之上開調查及偵訊中之錄音(影)光碟予以釐清之必要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惟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行使權限則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立法權衡之結果,又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位,閱卷權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依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並未限制證物種類及性質,是以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究明筆錄所載之被告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是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原則上自應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之權利在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5號裁定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問題㈠研討結論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3號案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仁憲之辯護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之目的,係因認原審共同被告陳淑萍於如附表所示之調查、偵訊,與本案審判時,就初始係聽從何人指示而為本件虛偽循環交易之相關文書業務此一影響全案之重要情節為前後歧異證詞,及原審共同被告陳淑萍如附表所示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筆錄之記載,就是否經被告指示辦理境外交易等直接涉及被告是否構成起訴書所載罪名之重要事項,僅空泛詢問被告是否有指示辦理境外交易,有查明筆錄所載內容與錄音(影)內容是否相符之必要等情,俾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是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予依相關規定繳納費用後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併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原審共同被告陳淑萍│├──┼──────────────────────────┤│1│民國97年4月17日13時45分調查站調查之錄音(影)光碟。│├──┼──────────────────────────┤│2│民國97年4月17日20時34分偵查庭偵訊之錄音(影)光碟。│├──┼──────────────────────────┤│3│民國97年5月7日9時10分調查站調查之錄音(影)光碟。│├──┼──────────────────────────┤│4│民國97年6月5日9時10分調查站調查之錄音(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