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原告 陳淑貞 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告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二、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據本院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不當得利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是否已讓與訴外人晨創國際智權有限公司(下稱晨創公司),應以晨創公司對原告、被告起訴而訴訟繫屬中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為據,裁定於上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訴訟迄未確定,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系爭債權是否已讓與晨創公司,非不得由本院自行調查審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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