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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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致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欄贅載「1己」二字應予刪除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有各該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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