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宏明┌───────────────────────────────────────────────┐│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5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張修福 、張│張修福、張 李淑 │91年6月3日│未載│500,000元│505302││││李淑、張建│、 張建煌 、 張素 ││││││││煌、 張素珍 │珍、 張振群 ││││││││、張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