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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