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772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葉柏宏
被 告 沈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