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 藍蕙姿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4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年9月22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資料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諾貝兒寶貝│101-ND-0000000-0│股票│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02│諾貝兒寶貝│101-ND-0000000-0│股票│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03│諾貝兒寶貝│101-NX-0000000-0│股票│1│897││││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