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黃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鄔美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28,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4,757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於國內報紙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係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7,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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