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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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7號聲明人甲○○
戊○○丁○○丙○○上列3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聲明人等與相對人乙○○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聲明人甲○○以「兼法定代理人」之名義於聲明狀上聲明拋棄繼承,並蓋用甲○○之印鑑章及提出印鑑證明書;二、因聲明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黃錦安 及黃陳安妹各自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及回證影本,並提出受通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受通知人以書面簽章方式收受通知,則請受通知人於受通知之書面上蓋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人之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